维护客户权利
新旧版本都对投连险可收取费用种类做了明确规定,即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和资产管理费和退保费用。新规定在此基础之上,对各项费用的收取还明确了最高限额或具体要求。
比如:新规定“投资连结保险资产管理费年度百分比最高为2%。保险公司将账户资产委托第三方管理时,保险公司与第三方收取的资产管理费之和不得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
对比老规定中的“资产管理费每年不得超过2%”,我们可以看出保监会是为了有效地杜绝部分保险产品通过各类变通方式增加收费。按照新规定制定的华泰人寿“吉年丰”产品风险较高的进取型账户的资产管理费每年也仅收取该投资账户价值的1.75%。再以买卖差价为例,按照新规定买卖差价不得高于2%,而此前大多数保险公司的投连险都设置了2%-5%不等的买卖差价,有些甚至高达8%。
这些费用的列明及限制,使得保险公司在收取各类费用时,有据可依,有量可查,极大地保护了客户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