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保费未入账 解除合同没商量
2005年2月25日,湖南省会同县广坪镇蒿圯坪村胡承亮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以下简称会同寿险公司)交纳保险费1810元,为其妻杨良英投保康宁终身保险,并与该公司签订个人保险投保单,约定:保险金额10000元,标准保险费1810元,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时间为10年,保险费的支付日期为每年的2月25日。
2006年2月21日,会同寿险公司业务员杨荣向胡承亮收取续保费1810元,并向其出具该公司《业务日结单》一份。2007年2月,胡承亮到会同寿险公司续交保费时,被告之:2006年应交纳的保费还没有交纳,须补交所欠的保费,才能续保。胡承亮感到纳闷:自己2006年应交纳的保费1810元,早在一年前即交给了杨荣,杨荣开具的《业务日结单》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他认为,已经交纳的保险费居然不算数,还要重复交纳,这不是明摆着坑人吗?由于双方各持己见,分歧严重,虽几经交涉,续保仍无法进行。
2007年7月9日,杨荣因挪用胡承亮等客户交纳的保费5万余元用于赌博活动,被会同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同月11日,胡承亮向会同县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会同寿险公司的行为已丧失诚信,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判令被告全额退回保费3620元并支付该保费的同期银行利息,赔偿其误工、交通费损失260元等。 |